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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金平与张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平,张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021号原告:金平,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告:张魏,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金平与被告张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金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平以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待被告张魏出现或有其它证据后再向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金平1150元,其余1150元由原告金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光金人民陪审员  秦 恒人民陪审员  汤佳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