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金平与张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平,张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021号原告:金平,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告:张魏,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金平与被告张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金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平以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待被告张魏出现或有其它证据后再向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金平1150元,其余1150元由原告金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光金人民陪审员 秦 恒人民陪审员 汤佳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