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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叁丹与巴图、海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叁丹,巴图,海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26民初5516号 原告叁丹,女,1953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旗。 被告巴图(又名哈斯巴图),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旗。身份证号×××。 被告海棠花,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原告叁丹与被告巴图、海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巴图、海棠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的位××旗的房屋前后的200亩土地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叁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巴图、海棠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的位××旗的房屋前后的200亩土地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新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