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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戴雄峰、周艳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戴雄峰,周艳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276号原告:李志明,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戴雄峰,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艳徽(系被告戴雄峰之妻),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志明与被告戴雄峰、周艳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志明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李志明负担。审判员  李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