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戴雄峰、周艳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戴雄峰,周艳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276号原告:李志明,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戴雄峰,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艳徽(系被告戴雄峰之妻),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志明与被告戴雄峰、周艳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志明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李志明负担。审判员 李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