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庆明与彭诗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诗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庆明,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彭诗鑫,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王庆明与被申请人彭诗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庆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作出(2016)渝0101执保36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彭诗鑫的房产,以及查封了担保物。现申请人王庆明已撤诉,申请人王庆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庆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