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海军、刘东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海军,刘东升,刘永利,李国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督31号申请人任海军,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刘东升,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刘永利,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李国继,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受理申请人任海军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7月24日发出(2017)豫0823民督3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东升、刘永利、李国继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东升收到支付令后在十五日内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7月24日发出的(2017)豫0823民督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67元,由申请人任海军承担。审 判 员 侯刚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贾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