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树彬与白海芬、刘艳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彬,白海芬,刘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4076号原告:张树彬,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女,系原告张树彬女儿。被告白海芬,女,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刘艳丽,女,3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彬与被告白海芬、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树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78.00元,减半收取计489.00元,由原告张树彬负担。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