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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宏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生成、虞道土、象山兰天纺织轻工机械厂、罗昌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26执19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宏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生成、虞道土、象山兰天纺织轻工机械厂、罗昌松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宁波宏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生成、虞道土、象山兰天纺织轻工机械厂、罗昌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