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高利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利华,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迁安市燕山钢铁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滦县,住唐山市滦县。2016年11月14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未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利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清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利华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因本案的被害人高雅尚未治疗终结,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在本案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被害人高雅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利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平青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迁安市龙泽谷酒庄北侧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高雅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高雅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高利华驾车逃逸。被害人高雅的伤情经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高利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利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利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利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利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利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于鹏审判员梅国良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任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