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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智杰与曲桂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智杰,曲桂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95号申请人:李智杰,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曲桂喜,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智杰与曲桂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曲桂喜给付李智杰货款19000元,款分两次交付:2017年10月30日前、2017年12月30日前分别付款10000元、9000元;若曲桂喜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期限交付,李智杰有权按照欠款数额19000元扣除曲桂喜已经支付的部分,申请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智杰与曲桂喜于2017年8月1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玥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