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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仙桃与唐金和、雷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桃,唐金和,雷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2256号原告:王仙桃,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唐金和,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雷美娥,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畲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王仙桃与被告唐金和、雷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唐金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2、被告唐金和支付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的利息126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时);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4、被告雷美娥承担本息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由审判员王晓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仙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金和、雷美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6年2月6日,3月4日,被告唐金和分别向原告王仙桃借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均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5分,按月支付利息。雷美娥对2015年3月4日的1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3月15日,因被告唐金和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经结算后重新向原告王仙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至借条出具时,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万元。借条同时约定利息仍按月息1.5%计算,按月支付利息,若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两个月未按时付息,出借人可主张要求还款;被告雷美娥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借条出具后,被告唐金和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原告按约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唐金和也未能归还,被告雷美娥未能履行担保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金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仙桃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之后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雷美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唐金和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被告唐金和、雷美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彬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