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相雨、张保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雨,张保吉,何立茹,张世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李相雨,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张保吉,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何立茹,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张世宗,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相雨与被执行人张保吉、何立茹、张世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保吉、何立茹、张世宗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保吉、何立茹、张世宗名下银行存款51044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京芳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