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鄄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守法、王元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法,王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张守法,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元忠,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守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鄄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元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元忠在中国银行鄄城古泉路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23×××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元忠在中国银行鄄城古泉路支行的工资账户30000元(账号:23×××0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