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袁梦、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梦,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特59号申请人:袁梦,女,汉族,1992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袁茵,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袁梦的母亲,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66号天府民居营业房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姚国徽。委托代理人:文斌,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袁梦、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红涛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梦、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经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及本院主持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自2017年8月11日起7日内以安慰性补偿金形式将人民币10000元划转至申请人袁梦的指定账户(户名:袁茵,开户行:成都银行,账号:62×××36);二、申请人双方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无任何异议,不再通过其他第三方渠道进行任何投诉行为及信息披露。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梦、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