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侯喜君与被告李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喜君,李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454号之一原告:侯喜君,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喜元,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峰,男,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濮麒,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喜君与被告李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调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喜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计996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人民陪审员 张晓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正晔孟慧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