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董帅、门飞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帅,门飞飞,石家庄腾贺彩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帅,男,199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门飞飞,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石家庄腾贺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307国道路北南五女村,组织机构代码580982564。法定代表人:张卫博,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武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92671266。法定代表人:武长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帅与被执行人门飞飞、石家庄腾贺彩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85元,本案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28民初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