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赖绍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绍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949号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工业区城东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富勇。被告:赖绍莹,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赖绍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