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司惩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鄂0324司惩161号被拘留、罚款人魏青,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魏家湾村3组,现住竹溪县城关镇金竹广场3栋1单元13楼。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850213241X。本院在执行黄巧云申请执行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魏某拒不履行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魏青拘留十五日;对魏青罚款2000.00元,限于2017年月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