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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明同与大连良耘物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同,大连良耘物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39号之一原告:陈明同,女,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大连良耘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兵,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同诉被告大连良耘物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良耘物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陈明同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