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助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秦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助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肖秦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501号之一原告:成都助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东路34号附14号1栋1楼11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成。委托代理人:王建,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肖秦峰,男,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成都助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秦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肖秦峰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助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秦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