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爱霞、李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霞,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爱霞,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案外人谢艳丽,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鲁1791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将案外人谢艳丽名下的位于菏泽开发区紫金国际3号楼1单元04184号房作价262793.5元抵偿给申请人孙爱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案外人谢艳丽名下的位于菏泽开发区紫金国际3号楼1单元04184号房作价26279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爱霞抵偿李刚所欠等额债务款项。二、申请执行人孙爱霞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伯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