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光明与金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明,金宝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844号原告:黄光明,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江妙福,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宝珠,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明与被告金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黄光明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