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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光明与金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明,金宝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844号原告:黄光明,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江妙福,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宝珠,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明与被告金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黄光明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