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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植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植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郭植深,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郭植深因与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越秀区人社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19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植深申请再审称:本案关键焦点不是申诉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越秀区人社局提出信访而对越秀区人社局答复不满而诉讼。而是申诉人于2012年5月7日向广州市“人大”递交申请:核实两个新诉求引申出四年多“市人大”六次督办,两次听证会。越秀区人社局以旧诉求拒绝办理,抗拒上级督办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新诉求,按信访条例规定,越秀区人社局必须依法回答,不回答就是“不作为”。澄清这两个新诉求,关系到一个干部的政治生命线,所以一、二审法院认为对申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判令越秀区人社局作出的越人社信告[2016]8号《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责令越秀区人社局核实并回答以下两个新诉求:(1)在1989年起诉人郭植深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在1988年3月至1989年11月间,对银燕公司来讲,郭植深是不在岗还是旷工。本院认为,根据郭植深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郭植深2016年3月29日向越秀区人社局提出信访事项,越秀区人社局作出越人社信告[2016]8号《不再受理告知书》,认为郭植深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郭植深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再受理。郭植深因认为越秀区人社局作出越人社信告[2016]8号《不再受理告知书》属于行政不作为而提起本案诉讼。越秀区人社局作出的越人社信告[2016]8号《不再受理告知书》,属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郭植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越秀区人社局作出越人社信告[2016]8号《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违法,及判令越秀区人社局核实并回答其新诉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对郭植深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郭植深再审申请主张,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再审,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郭植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植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曾沧审判员  罗 燕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