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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伙生、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高峰村民���员会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伙生,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高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伙生,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高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钟汉,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董仲淮,广东法才律���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伙生因与被上诉人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高峰村民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2017年3月12日,陈伙生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经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陈伙生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陈伙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伙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伙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