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静茹与郑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茹,郑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775号原告:王静茹。委托代理人:周英萍。委托代理人:赵芳。被告:郑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茹诉被告郑阿明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静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王静茹负担。审 判 员 贾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