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丽与赵立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赵立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445号原告:何丽,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玖隆国际A区。被告:赵立向,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审理原告何丽诉被告赵立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