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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京龙与韩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京龙,韩立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449号原告:赵京龙,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韩立臣,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京龙与被告韩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