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京龙与韩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京龙,韩立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449号原告:赵京龙,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韩立臣,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京龙与被告韩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