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德涛与张勤凯、沈怀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涛,张勤凯,沈怀旺,张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涛被执行人:张勤凯被执行人:沈怀旺被执行人:张秀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勤凯、沈怀旺、张秀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勤凯、沈怀旺、张秀良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经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