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薇、刘合亮等与梁传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薇,刘合亮,梁传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387号原告:周薇,女,194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刘合亮,男,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梁传荣,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薇、刘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薇、刘合亮承担。审判员 孙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