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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035号原告:马某,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已和好,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颖书 记 员 邵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