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郭逢发申请执行刘勇劳务纠纷案(2017)川1028执3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逢发,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郭逢发,男,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刘勇,男,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郭逢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勇支付劳务费72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该款时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五查,被执行人刘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逢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