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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燕与胡慧敏、刘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燕,胡慧敏,刘鹏飞,胡晓,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610号原告:蒋燕,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胡文雁,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慧敏,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刘鹏飞,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晓,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缙云县五云镇碧发路6-8号。法定代表人:应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777号站房三楼。法定代表人:许镇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法定代表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陈罗敏,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燕与被告胡慧敏、刘鹏飞、胡晓、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蒋燕负担。审判员  朱子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