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均田与张均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田,张均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136号原告:张均田,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均聪,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田诉被告张均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均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均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张均田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