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清海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海,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徐清海,男,生于1958年5月1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李华,男,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徐清海与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503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3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3万元,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1万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55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后,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