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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天岭与孙海军、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岭,孙海军,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滨州市海景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677号原告:张天岭,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海军,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被告: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嵩,经理。被告:滨州市海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景河六路渤海十路。法定代表人:孙海军,经理。原告张天岭与被告孙海军、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滨州市海景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天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原告款项1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8日,被告孙海军、滨州市大鸿化工有限公司自原告偿处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滨州市海景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9月2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现仍欠130000元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海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因此应当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只有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本院才可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天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