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郭顺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郭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路2号云峰商业大厦首、二层,组织机构代码89120924-5。负责人:黄泽彬。被执行人: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迳口经济合作社107国道边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117698-7。法定代表人:郭顺元。被执行人:郭顺元,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郭顺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郭顺元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1925万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根据(2016)粤0114执901号案申请执行人李光春的申请,做出(2016)粤0114破裁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负责清理债务,本院依法中止对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执行;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顺元名下银行存款110556.47元,上述案款需等待分配;另案【(2017)】粤01**执恢586号拍卖被执行人郭顺元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2号友田大厦1103房的房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被执行人郭顺元名下房产在另案处理之中,需等待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雅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