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鹿善奎与高树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善奎,高树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508号原告:鹿善奎,男,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圣,烟台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树霞,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鹿善奎诉被告高树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圣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善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鹿善奎负担。审判员 胡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军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