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小兵诉四川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兵,四川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5**民初1170号之一原告:高小兵,男,生于1970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梁,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510号房。法定代表人:全天印。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小兵诉被告四川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高小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小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小兵负担。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