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晓雨与深圳市南山区伊思滋百味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雨,深圳市南山区伊思滋百味食品商行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146号原告:郑晓雨,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伊思滋百味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经营者:张晓花。原告郑晓雨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伊思滋百味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郑晓雨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晓雨申请撤回对深圳市南山区伊思滋百味食品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晓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晓雨负担。审 判 长 李福清代理审判员 刘惠斌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邱正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