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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学庆与柯桥区稽东镇俞谢骆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庆,柯桥区稽东镇俞谢骆村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1521号原告:谢学庆,男,193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萍,绍兴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桥区稽东镇俞谢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俞谢骆村。法定代表人:谢忠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学庆与被告柯桥区稽东镇俞谢骆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谢学庆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学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裘年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