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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江区曲威经营部与曲江区禄岛饭店城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江区曲威经营部,曲江区禄岛饭店城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55号原告:曲江区曲威经营部。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西开发区首层101-102号经营者:宁春梅。被告:曲江区禄岛饭店城南店。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大道亿华商贸城对面。经营者:卞小红。原告曲江区曲威经营部诉被告曲江区禄岛饭店城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曲江区曲威经营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江区曲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