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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先亮、杜云浩被控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亮,杜云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89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先亮,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被告人杜云浩,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先亮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杜云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先亮向被告人杜云浩购买了3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后,在其棠湖泊林城的住房内容留了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棠湖泊林城房内查获的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当天,被告人张先亮、杜云浩及吸毒人员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经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先亮、杜云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先亮、杜云浩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人何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鉴(理化)字[2017]10662号检验报告,被告人张先亮、杜云浩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先亮在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杜云浩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先亮、杜云浩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先亮、杜云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先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杜云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启洪人民陪审员  倪仕琼人民陪审员  赵厅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