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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与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谢池巷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470560010Q。法定代表人:顾武军。被执行人:郑云,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74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云在(2017)浙03执55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云的银行存款5793.8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前鹏审 判 员 姜 涛审 判 员 陈学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