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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泰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某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某纲,翟某华,山东某华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668号申请人:泰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玲,任董事长。被申请人:谭某纲。被申请人:翟某华。被申请人:山东某华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涛,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国,任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9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以提供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寿军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人民陪审员  蔡恒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