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8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8708号原告深圳市瑞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三洋湖老围小区6栋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4725X。法定代表人黄传国。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戚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瑞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瑞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金兰刘婧(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