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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骆艳芹与吕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艳芹,吕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43号申请人骆艳芹,女,41岁。被申请人吕玉军,男,45岁。申请人骆艳芹与被申请人吕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骆艳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玉军银行存款24000.00元,经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吕玉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兆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