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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金茹、黄平川等与天津恒悦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茹,黄平川,天津恒悦投资有限公司,李洁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385号之一原告:魏金茹,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长征化工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华,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平川,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弹簧垫圈厂下岗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华,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恒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55号。法定代表人:贾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佳,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洁茹,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宝,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金茹、黄平川与被告天津恒悦投资有限公司、李洁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魏金茹、黄平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金茹、黄平川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茹、黄平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魏金茹、黄平川负担,反诉费500元,由被告天津恒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瑞虹审 判 员  郝春杰代理审判员  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