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江区曲威经营部与曲江区马坝镇港昇海鲜大排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江区曲威经营部,曲江区马坝镇港昇海鲜大排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民初859号原告:曲江区曲威经营部。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西开发区首层*******号。经营者:宁春梅,该经营部总经理。被告:曲江区马坝镇港昇海鲜大排档。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大道新屋村安置楼第*栋首层*****号门店。经营者:侯志全。原告曲江区曲威经营部诉被告曲江区马坝镇港昇海鲜大排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拖欠2014年5月14日的货款480元及10月14日的货款3240元,合计拖欠货款3720元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20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720元,有送货单两张为凭,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江区马坝镇港昇海鲜大排档欠原告曲江区曲威经营部货款372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薪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