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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春与被告郭胜勇、东港市长安镇中心小学、第三人东港市长安镇三级台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春,郭胜勇,东港市长安镇中心小学,东港市长安镇三级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628号原告张建春,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东港市支行职员,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郭胜勇,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长安镇中心小学会计,现住东港市长安镇。被告东港市长安镇中心小学。住所地东港市长安镇红石村。法定代表人于咏刚,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郭胜勇,该学校会计。第三人东港市长安镇三级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长安镇三级台村。法定代表人范景波,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建春与被告郭胜勇、东港市长安镇中心小学、第三人东港市长安镇三级台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傅 洁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人民陪审员  高梓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原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