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行审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谭玉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谭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2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被执行人:谭玉保,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对谭玉保违法占地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7〕第50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淄办发[2015]41号文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建议本院裁定由违法行为地太河镇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7〕第50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交代诉讼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当事人诉讼期间尚未届满,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白 佳 海人民陪审员 车 献 亮人民陪审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孙 苗 苗代理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