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毛顺尧与蔡达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顺尧,蔡达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089号原告:毛顺尧,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蔡达礼,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顺尧与被告蔡达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顺尧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顺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顺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毛顺尧负担。审判员 贺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自勇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