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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毛顺尧与蔡达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顺尧,蔡达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089号原告:毛顺尧,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蔡达礼,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顺尧与被告蔡达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顺尧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顺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顺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毛顺尧负担。审判员 贺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自勇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